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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19/4/2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6日     

辽宁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以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各级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全流程透明,不断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做贡献,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一)公开内容。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应当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并不断细化内容。
   (二)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明确界定各类信息的责任主体。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黑名单”信息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开。
   (三)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公众用户体验。构建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有关变更信息以及行业监管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后,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进各级各类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四)公开时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三、保障措施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到及时、全面、准确的发布,提高公众获取信息的便利度,是推进公共资源配置管理透明化、公共资源交易阳光化水平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各市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林业、铁路、民航等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的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的报送和公开情况、信息公开的创新举措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严格考核评估。各市政府要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利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市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于2018年8月底前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设立专栏集中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附件: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pdf